(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邬禹平、严兴莲等与邬建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禹平,严兴莲,邬杨欣,邬向群,邬兰萍,邬嘉琦,邬建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邬禹平。委托代理人邬嘉琦(特别授权代理),女,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原告严兴莲。委托代理人邬嘉琦(特别授权代理),女,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原告邬杨欣。委托代理人邬嘉琦(特别授权代理),女,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原告邬向群。委托代理人邬嘉琦(特别授权代理),女,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原告邬兰萍。委托代理人邬嘉琦(特别授权代理),女,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原告邬嘉琦。被告邬建平。原告邬禹平、严兴莲、邬杨欣、邬向群、邬兰萍、邬嘉琦诉被告邬建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邬禹平、严兴莲、邬杨欣、邬向群、邬兰萍、邬嘉琦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邬建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邬禹平、严兴莲、邬杨欣、邬向群、邬兰萍、邬嘉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禹平、严兴莲、邬杨欣、邬向群、邬兰萍、邬嘉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邬禹平、严兴莲、邬杨欣、邬向群、邬兰萍、邬嘉琦负担。审判员 施佑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琼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