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万某与严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万某。被执行人严某。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严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的(2012)舟普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的子女抚养费9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000元。另案支付申请执行人9600元,收取执行费50元。本院收取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63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普执民字第1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