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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二)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柳州川和切削刀具有限公司与柳州市中恒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川和切削刀具有限公司,柳州市中恒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二)字第28号原告柳州川和切削刀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锐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明,柳州市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州市中恒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成勇。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原告柳州川和切削刀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中恒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川和切削刀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柳州川和切削刀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川和切削刀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2元、保全费1920元(原告均已预交),因撤诉法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91元,由原告柳州川和切削刀具有限公司负担,法院退还原告柳州川和切削刀具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691元、保全费1920元。审判员  苏颖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