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经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新与赵天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赵天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经民初字第290号原告:刘新,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倪伟,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天革,出生日期不详,工人。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新诉被告赵天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新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5元,保全费1140元,由原告刘新负担。审判员 曹灵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