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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通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平、刘强、刘刚与李华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刘强,刘刚,李华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通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刘平,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华桥,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五通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平、刘强、刘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华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44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华桥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二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2)五通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