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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陆龙保与王桂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龙保,王桂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陆龙保。被告王桂芬。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负责人李晓敏。本院受理原告陆龙保诉被告王桂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陆龙保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龙保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龙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陆龙保负担。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