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武洲诉闫娟、闫世安婚约财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闫某甲,闫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94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文银,男。被告闫某甲,女。被告闫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闫甲某、闫乙某婚约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退付原告张某某150元。审 判 长 杨虎林人民陪审员 刘生枝人民陪审员 徐国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