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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武洲诉闫娟、闫世安婚约财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闫某甲,闫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94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文银,男。被告闫某甲,女。被告闫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闫甲某、闫乙某婚约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退付原告张某某150元。审 判 长  杨虎林人民陪审员  刘生枝人民陪审员  徐国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