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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池执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汤玉成与广安浩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池执字第337-2号申请执行人汤玉成。被执行人广安(四川)浩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淼,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岳劳人仲裁案字(2013)第6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安(四川)浩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10日前履行岳劳人仲裁案字(2013)第6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广安(四��)浩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岳池县朝阳乡武云寺村和牛王庙村新农村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20万元予以扣留或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