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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法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XX与董超、陈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董超,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董超。被执行人陈燕。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董超、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坊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燕名下具有坐落于住潍坊高新区潍坊恒大名都21号2单元1601室,建筑面积:144.77平方米。二、被执行人陈燕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审判长  郭振宇审判员  王宏志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