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宏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孙喜良与吴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喜良,吴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宏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孙喜良,男。被执行人吴昊,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4日前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昊在辽化动力厂有工资收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昊在辽化动力厂的工资收入,共计293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佳鹏审判员 陈克军审判员 刘 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