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民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夏福香与方菊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福香,方菊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22��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福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菊香。上诉人夏福香为与被上诉人方菊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4)衢杜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夏福香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缴款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夏福香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夏福香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福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晓龙审 判 员 吕秋红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