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云浮市睿灏投资有限公司与区伟文、彭亚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云浮市睿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叶卓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桂友、邹梅健,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区伟文,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彭亚平,女,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原告云浮市睿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灏投资公司)诉被告区伟文、彭亚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睿灏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梅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区伟文、彭亚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睿灏投资公司诉称:2010年12月8日,原告与云浮市云城区区屋大围村民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将区屋大围自然村,并所属“三旧”改造范围的专项规划编号为B22地块、面积约2万平方米进行合作开发,区屋大围村共35户村民代表在上述协议的征询意见表中签名同意与原告合作进行改造。2010年12月16日,云浮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上述合作项目,并向区屋大围村发出改造公告。2011年4月7日,原告经与两被告协商一致,签订《区屋大围村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号:B22-21号,下称合同),约定两被告将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城西区屋大围村、证号为云府集建(1999)字第000288号的房产(含空地)交付给原告进行旧村改造,原告改造完成后,将相应的回迁房交付给被告。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被告)承诺收到甲方拆迁通知10天内自愿完成上述房屋(含空地)的清理和搬迁工作,将上述房屋(含空地)交付给甲方进行旧村改造,如逾期不搬迁视为乙方对房内物品放弃所有权,甲方可以自行拆除,处理。”第十二条第3款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须承担补偿守约方一切经济损失。”合同还约定了拆迁补偿的费用标准、回迁房补偿标准和装修补偿费用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两被告拆迁补偿费用共100000元。2011年12月,原告书面通知两被告将合同房屋交付给原告进行旧村改造。2011年12月28日,原告对区屋大围村拆迁改造举行奠基仪式,正式开始拆迁改造。但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进行拆迁改造,致使区屋大围村拆迁改造项目工程拖延至今仍未能完成。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工程延误损失300万元。据此,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两被告立即将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城西区屋大围村、证号为云府集建(1999)字第000288号的房产(含空地)交付给原告拆迁改造。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0万元。3、本案受理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睿灏投资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合作协议,证明2010年12月8日,原告与云浮市云城区区屋大围村民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将区屋大围自然村,并所属“三旧”改造范围的专项规划编号为B22地块、面积约2万平方米进行合作开发,被告作为区屋大围村村民,在上述协议的征询意见表中签名同意与原告合作改造。3、拟同意对云城街道区屋大围村B22“三旧”地块计划改造的通知,证明2010年12月16日,云浮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区屋大围自然村改造项目,并向区屋大围村发出改造公告。4、云城街道区屋大围村旧村庄改造公告,证明内容与证据3一致。5、区屋大围村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号:B22-34),证明2011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区屋大围村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约定两被告将本案房产(含空地)交付给原告进行旧村改造,改造完成后,原告将相应的回迁房交付给被告。6、收款收据,证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拆迁补偿费用100000元给两被告。7、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两被告将本案房产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付给原告。8、云浮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地块地籍调查情况表,证明2011年12月,被告收到原告要求搬迁的通知后,在调查表上签名确认其拆迁房屋面积及回迁楼房面积。9、关于将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城西村委区屋大围村的旧村庄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证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将区屋大围村的旧村庄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包括两被告在内的多户区屋村民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登记资料》上签名,申请变更登记。10、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登记资料,证明内容与证据9一致。11、关于云浮市中心城区已确定9个“三旧”改造重点项目相关规划指标要尽快动工建设的通知,证明云浮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原告必须于2012年底前对区屋大围村拆迁改造项目动工建设,但由于被告拒绝交付房产,致使项目至今仍未能完成。12、关于尽快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通知,证明由于两被告等人拒绝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给原告进行拆迁改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进展缓慢,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29日发出通知,要求两被告等人腾空房屋交付给原告拆迁改造。13、律师函,证明原告委托律师发函给两被告,要求两被告将房屋搬迁并交付给原告进行拆迁改造。14、快递单据,证明原告委托律师发函给两被告,证明内容与证据13一致。15、收据,证明2011年12月28日,原告对区屋大围村拆迁改造举行奠基仪式,正式开始拆迁改造。16、相片,证明内容与证据15一致。17、授权委托书和合同,证明原告委托区伟昌、欧石钦与区屋大围村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住房补贴及楼房出租补贴的金额。18、民事判决书,证明内容与证据17一致。19、民事调解书,证明内容与证据17一致。20、区屋大围村拆迁住房租金支付情况表,证明内容与证据17一致。21、证明,证明因被告拒绝交付房屋,致使原告拆迁项目至今仍未能正式动工,造成原告需多支付已签订拆迁协议交付房屋的24户村民房屋补贴及出租补偿损失共836700元。22、转账凭证,证明内容与证据21一致。被告区伟文、彭亚平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在诉讼中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区伟文与被告彭亚平是夫妻关系。涉案的房地产位于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城西村委区屋大围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云府集建(1999)字第000288号,土地使用者是区炳开(是被告区伟文的父亲),用地面积为166.20㎡,建筑占地面积为141.20㎡。2010年12月8日,原告睿灏投资公司(乙方)与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城西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为了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建设宜居城市,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甲方拟与乙方合作并承认乙方为唯一的合作伙伴。现将位于甲方区屋大围自然村,并所属‘三旧’改造范围的专项规划编号为B22地块,面积约2万平方米进行合作开发,该范围涉及到土地权利人约200人,共39户,具体实施细则及方案另行再议。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自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该《合作协议》附《征询意见表》1份,被告区伟文在《征询意见表》中签名捺印同意与原告睿灏投资公司进行合作改造。2010年12月16日,云浮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云城区云城街区屋村委发出一份《拟同意对云城街道区屋大围村B22“三旧”地块计划改造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一、项目改造地块位于云城区云城街道办城西区屋大围村,该项目范围已列入云浮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地块编号为B22地块……二、拟同意你村委与云浮市睿灏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对项目改造的申请……六、如果发现你村委与云浮市睿灏投资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迟迟没有开展工作,或进展缓慢,我办将收回该项目的开发权。”2010年12月23日,云浮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一份《云城街道区屋大围村旧村庄改造公告》,公告如下:“一、改造项目名称:云城街区屋大围村旧村庄改造项目。……四、参与实施改造合作单位:云浮市睿灏投资有限公司。……六、改造形式:土地权利人与实施改造单位在街道办、村委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共同协商解决拆迁和补偿安置等工作。七、项目改造时间: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11年12月22日止。……”2011年12月30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发出一份《关于将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城西村委区屋大围村的旧村庄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地政(2011)24号),同意将位于云城区云城街道城西村委区屋大围村的1.436公顷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2011年4月17日,原告睿灏投资公司(甲方)与被告区伟文、彭亚平(乙方)签订一份《区屋大围村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号:B22-21号),该合同约定:二、本项目回迁期限:自甲方取得(1)《施工许可证》、(2)《用土规划许可证》、(3)《国土证》、(4)《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止,为期2年。任何情况下,甲方保证首先以村民回迁楼为第一期建设工程。三、乙方同意将其所有位于区屋大围村云府集建(1999)字第000288号房产总建筑面积为83.10㎡(空地121.98㎡)交由甲方进行旧村改造,并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有关产权证明交付甲方处理。四、乙方承诺收到甲方拆迁通知10天内自愿完成上述房屋(含空地)的清理和搬迁工作,将上述房屋(含空地)交付甲方进行旧村改造,如逾期不搬迁视为乙方对房内物品放弃所有权,甲方可以自行拆除,处理。六、建筑物的补偿标准。……9、现有楼房出租的,应按600元/月补偿,到新楼交回时止(二年内)。10、因拆迁没地方居住的新租户每月补偿600元,到新楼交回为止(二年内)。十二、违约条款。1、如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将乙方应得补偿面积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甲方应继续支付安置补助费直至交付乙方使用之日止。十三、其它事宜。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书的有关条款,不得随意中止、解除。如有违约,甲、乙双方均可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补偿因违约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7、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合计应补偿楼房建筑面积205.08㎡,要求分配1个车位,1个约30㎡首层商铺,余额面积160㎡,分为2套80㎡的楼房,另外补偿装修费、电灯、线、树苗等费一次性补偿30000元,其它一律不需要。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约定。原、被告分别在上述合同盖公章或签名捺印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睿灏投资公司于2011年4月17日按约定支付了补偿款3万元给被告区伟文。同日,根据两被告的要求,原告睿灏投资公司增加支付补偿款7万元。被告区伟文合共收到补偿款10万元后,将云府集建(1999)字第00028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付给原告睿灏投资公司收执。2011年12月28日,原告睿灏投资公司对“三旧”改造工程项目举行动工仪式。期间,原告睿灏投资公司曾经口头通知两被告搬迁,两被告未履行。2013年7月29日,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位业主发出《关于尽快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通知》,要求业主必须在2013年8月15日前腾空房屋并交付给原告睿灏投资公司拆除。但两被告仍未履行。2014年5月13日,原告睿灏投资公司委托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向两被告发出一份《律师函》,要求两被告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0天内,将房屋搬迁完毕并交付给原告睿灏投资公司进行清拆。但两被告收到该通知后,至今仍未将涉案房地产交付给原告睿灏投资公司拆迁。原告睿灏投资公司遂向本院起诉,请求两被告搬迁,并认为因两被告的行为导致工期延误,原告睿灏投资公司至2014年4月止已支付租金836700元给其他业主,还有其他损失等,合共约300万元,要求两被告予以赔偿。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云城区云城街道城西村委区屋大围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已被列入云浮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并被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同意批准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两被告的涉案房地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云府集建(1999)字第000288号]位于该范围,原告睿灏投资公司作为改造合作单位,与被告区伟文、彭亚平(乙方)签订《区屋大围村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睿灏投资公司已按约定支付了拆迁补偿款10万元给两被告,两被告在收到拆迁通知后应当在10天内将涉案房地产交付拆迁,但两被告至今未履行,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睿灏投资公司请求两被告将涉案房地产交付拆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睿灏投资公司请求赔偿损失300万元,由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三旧”改造工程延误完全是因两被告造成的,亦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睿灏投资公司存在损失300万元,因此,该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区伟文、彭亚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区伟文、彭亚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城西村委区屋大围村的房地产(包含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云府集建(1999)字第000288号]交付给原告云浮市睿灏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拆迁改造。二、驳回原告云浮市睿灏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800元(该款原告云浮市睿灏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云浮市睿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0700元,被告区伟文、彭亚平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燕人民陪审员 刘伯云人民陪审员 陈广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伟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