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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开封市鑫福房地产开封有限公司与韩松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鑫福房地产开封有限公司,韩松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开封市鑫福房地产开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敬峰,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韩松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鑫福房地产开封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松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鑫福房地产开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松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鑫福房地产开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开封市鑫福房地产开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松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叶素琴审判员  刘志刚陪审员  孙国选二O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