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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侯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71号原告:汪某某,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汪桂民,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某,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汪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