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卢兆平与陈合东、韩前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兆平,陈合东,韩前明,韩前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475-2号原告卢兆平。委托代理人吴红梅,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合东。委托代理人韩前明,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韩前明。被告韩前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兆平诉被告陈合东、韩前明、韩前发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纠纷一案中,被告韩前明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请求移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案由系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黄冈市东湖国际华城,是本院辖区,故本院享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韩前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军代理审判员 徐 瑛人民陪审员 张亮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