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薛建伟与翟士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薛建伟;翟士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嘉执字第1085号 申请执行人薛建伟,职工。 被执行人翟士国,农民。 申请执行人薛建伟与被执行人翟士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薛建伟的申请,被执行人翟士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薛建伟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翟士国支付了案款10000元,余款申请人薛建伟自愿放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吉岗 审判员 董孝增 审判员 王衍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泽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