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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玉明与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明,林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2436号原告陈玉明,个体,现住邢台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袁福涛,邢台市桥西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辉,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陈玉明诉被告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立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明的委托代理人袁福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明诉称,被告以河北冠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我处拉方木30000根到邢台大道天泉商砼西100米路北,货款共计435000元,被告打下欠条并按手印,写明还款日期。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陈玉明方木叁万根(30000根),每根单价壹拾肆元伍角(14.5元),限期30天至40天内付清所有货款,总额肆拾叁万伍仟元整(435000元)。”期限到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货款,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35000元,并从2013年6月14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利息给付至还清为止。被告林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林辉于2013年5月4日向原告陈玉明购买方木,并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陈玉明方木叁万根(30000根),每根单价壹拾肆元伍角(14.5元),限期30天至40天内付清所有货款,总额肆拾叁万伍仟元整(435000元)。”该欠款被告林辉至今未给付。以上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林辉向原告陈玉明购买方木,拖欠货款435000元至今未给付,被告林辉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应当向原告陈玉明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由于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告陈玉明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可。考虑被告林辉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陈玉明受到利息损失,故本院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3年6月15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陈玉明欠款4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3年6月15日起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5元,由被告林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立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永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