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郑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23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身份证号码×××0535。因本案于2014年6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21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提讯上诉人郑某,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6月初,原审被告人郑某经电话联系后,在珠海市香××区××小区门口附近,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冰毒给胡某。2014年6月9日22时许,原审被告人郑某经电话联系后,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东升西街20号魅力美甲店门口,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1袋白色晶体状物质给胡某后,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民警从胡某身上查获1袋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88克),从原审被告人郑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250元及作案工具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一部。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郑某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珠公司化鉴字(2014)860号理化检验报告书,户籍资料,珠海市公安局拱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郑某不服原判决,上诉提出,一、其被抓获后积极向公安机关坦白罪行,当庭认罪,并向公安机关坦白尚未掌握的犯罪情况,应当减轻处罚;二、其贩卖毒品数量少,尚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应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本院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郑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郑某因贩卖少量毒品被查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决已综合考虑郑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少及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现郑某再以此为由要求从轻处罚,理据不足。上诉人郑某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若凡代理审判员 侯静晶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璐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