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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周长存与刘守岭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长存,刘守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11-2号申请人周长存,居民。被申请人刘守岭,居民。本院于2015年*月**日作出(2015)岱民保字第11-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刘守岭申请解除查封并交纳保证金,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守岭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