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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保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马云朋与何其楼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云朋,何其楼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保字第00007-1号申请人:马云朋,男,1975年7月8日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张红,被申请人:何其楼,男,195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淮民一保字第0000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何其楼提供人民币20000元整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皖12-628**号变形拖拉机一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何其楼所有的皖12-628**号变形拖拉机一辆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雅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