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初字第3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祥与鲍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鲍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3124号原告陈祥,居民。被告鲍晓光,放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诉被告鲍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陈祥负担。审判员 宋军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