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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立保字第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彭国华与骆健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某华,骆某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立保字第5号之一申请人彭某华,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四会市。被申请人骆某铭,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人彭某华与被申请人骆某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粤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E**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辆,保全金额以20万元为限。肇庆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肇庆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骆某铭驾驶的粤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E**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盛才审判员  廖雪梅审判员  陈 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建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