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义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付龙诉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初字第461号原告杨付龙,男,汉族。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福春,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付龙诉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付龙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付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付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杨付龙承担。审 判 长 刘迎宾人民陪审员 仝冷梅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