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连荣与武国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连荣,武国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保字第1号申请人:陈连荣。被申请人:武国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武国旗驾驶的冀T×××××奇瑞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武国旗驾驶的冀T×××××奇瑞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树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