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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一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连荣与武国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连荣,武国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保字第1号申请人:陈连荣。被申请人:武国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武国旗驾驶的冀T×××××奇瑞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武国旗驾驶的冀T×××××奇瑞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树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