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少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韩会与代国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会,代国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71号原告:韩会,女,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丁元和,青岛市北君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国华,男,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会与被告代国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