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安徽天瑞皮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凯杰鞋材有限公司,易勇良,胡余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瑞皮业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凯杰鞋材有限公司,易勇良,胡余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8-2号原告:安徽天瑞皮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胡传彬。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凯杰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鹿眠村地段名“田尾”佛山市南海银晟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办公楼101号。法定代表人:易勇良。被告:易勇良,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胡余发,住江苏省九江市彭泽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330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2014年12月30日查封了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凯杰鞋业有限公司的贴膜机一台、熨平压花机一台、真空干燥机一台、锅炉房转鼓一台以及皮革手喷线一条。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安徽天瑞皮业科技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二、解除本院以(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凯杰鞋业有限公司的贴膜机一台、熨平压花机一台、真空干燥机一台、锅炉房转鼓一台以及皮革手喷线一条的查封。本案受理费3147.65元、财产保全费218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