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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杜磊与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磊,孙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7-1号原告杜磊,男,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孙杰,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系乐陵市地税局杨安镇地税支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磊诉被告孙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杰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杜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孙杰在乐陵市地税局个人工资收入45000元,每月以2000元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我院许可,任何人或单位不准支取该款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