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吴晓东、张美琴与张美琴、谢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东,张美琴,谢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48号原告吴晓东。被告张美琴。被告谢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东与被告张美琴、谢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东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晓东负担。审判员 徐志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成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