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与广州鸿光电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鸿光电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鸿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叶建明,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钟锐坚,职务总经理。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福信,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恒,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鸿光电子有限公司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2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鸿光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因火灾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害,投保财产一切险之保险公司实际为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该分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保险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广州市越秀区,因此,本案应该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属因保险合同引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灵兴工业园2号第四层,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