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扎西曲珍与西藏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藏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扎西曲珍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林廓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候昌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连昆祁,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扎西曲珍,女,藏族,西藏察雅县人。委托代理人噶松,系被上诉人扎西曲珍舅舅。委托代理人陈贤,西藏昌都市卡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西藏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扎西曲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原昌都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此案,2014年12月14日上诉人向我院递交了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申请和延期举证申请,本院对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申请依法予以驳回,举证期限经本院同意延期至2015年1月5日。2015年1月16日,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志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秋芳、代理审判员仁青曲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曹毅、连昆祁,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噶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藏卡若区人民法院(原昌都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藏卡若区人民法院重审。(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志 钰审 判 员 李 秋 芳代理审判员 仁青曲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德西拉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