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睢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前、蔡世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王前,蔡世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忠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前,男,1969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委托代理人张一江,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世英,女,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前、蔡世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王前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王前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王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552元,减半收取62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7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9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前负担。审判长 贾立法审判员 田 蕾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悦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