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伟与陈东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陈东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李伟,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被告陈东辉,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陈东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伟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登记所有人为陈东辉的豫D-JS0**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限额20000元),并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李伟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所有人为陈东辉的豫D-JS0**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限额2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建彬代理审判员 袁凌音人民陪审员 王世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鹏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