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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胡某与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胡某。被告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