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字第6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木德与上海舜邑实业有限公司、许善锋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木德,许善锋,上海舜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684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松执字第6846号申请执行人徐木德,男,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许善锋,男,1976年8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舜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许善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原告徐木德诉被告许善锋、上海舜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7181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木德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许善锋偿付借款12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上海舜邑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许善锋应清偿的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7,84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许善锋、上海舜邑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限其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许善锋、上海舜邑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限其于2014年12月8日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的其他案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许善锋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淞肇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但需要等待首封法院的处置;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徐木德,但申请执行人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7181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许善锋的房产,但需要等待首封法院的处置结果;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徐木德与被执行人许善锋、上海舜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代理执行员徐红卫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潘建华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徐红卫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伏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