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湖南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向前彭玉时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周向前,彭玉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227-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周向前,男。被执行人彭玉时,女。上述申请执行人湖南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向前彭玉时典当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9日经本院审结,本院作出的(2012)天民初字第2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彭玉时名下房屋,并委托湖南经典评估公司对彭玉时名下的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本院委托湖南新资源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并在第二次和第三次拍卖时,竞买人王锋在第三次拍卖竞得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彭玉时名下房屋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彭玉时名下房屋过户至买受人王锋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袁 勇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