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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方格(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与吴广亮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格(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吴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方格(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华威南路xxx室。被执行人吴广亮,男,1950年8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方格(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广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4665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广亮的案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广亮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广亮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广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力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爱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