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廖志军与张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军,张伟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廖志军,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伟彬,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廖志军与被告张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廖志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志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廖志军负担。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细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