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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庄进海与柏长春、查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进海,柏长春,查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庄进海,男,出生于1971年10月29日,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柏长春,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查淑云,女,45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庄进海诉被告柏长春、查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柏长春名下的1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予以扣押、保全,防止其转移承包经营权。要求对被告柏长春名下的96亩土地的土地补贴予以保全,防止其转移该96亩土地的土地补贴。本院认为,原告庄进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柏长春名下的1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予以扣押、保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承包经营权。将被告柏长春名下的96亩土地的土地补贴予以保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土地补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力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鄂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