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田建立与谭书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立,谭书珍,王新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田建立,男,1964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俊庭,北京市隗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书珍,女,1958年2月7日出生。被告王新华,男,55岁。本院审理原告田建立与被告谭书珍、王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建立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建立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 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