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田守仁、郅娟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田守仁。被执行人郅娟(系田守仁之妻)。被执行人田瑞。被执行人宋志杰(系田瑞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守仁、郅娟、田瑞、宋志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垫付款1590413元、违约金63616元;2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的受理费196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894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守仁、郅娟、田瑞、宋志杰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守仁、郅娟、田瑞、宋志杰的应得收入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