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滨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江某与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滨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江某。被告蒋某甲。原告江某诉被告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被告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经单位组织旅游结识。恋爱期间就争吵不断,性格不合所以2年一直未登记,直到××××年××月××日在被告再三保证改脾气的诺言下到杭州滨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天两人贷款买了滨江风景蝶园的房产。婚后男方不但没有改反而变本加厉、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的母亲恶言恶语,大打出手,甚至在原告的单位当众辱骂原告的领导。原告母亲本有高血压,经常被被告气得血压急剧升高,头脑发晕,严重影响身体健康,有不可预料的危险后果存在。每次都对被告忍气吞声,却越发助长了被告的嚣张气焰。婚后这些年也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被告在家时也不做家务,还经常玩失踪,夜不归宿。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尤其××××年××月××日生了女儿蒋某乙后,被告以收入低为由从不拿出女儿抚养费及家庭开支。房子贷款78万每月5000左右的贷款,从2009年至今都是原告独自承担。原告已身心疲惫不想再与其共同生活。原告曾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希望法庭考虑原、被告间没有感情基础的事实情况。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折价补偿被告50万元;3、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蒋某甲答辩称,被告之前做设计,后原告说收入低,被告改行做了本不喜欢的销售。由于销售经常要外出,原告就说被告不照顾家庭。被告也没有重男轻女。被告现同意离婚,目前不主张小孩的抚养权。被告工资每月3000元,扣除养老保险剩余2200元。出差公司补贴住宿每天100元、餐费38元,所以出差被告还要倒贴费用。另外被告还要租房。现在经济上有压力,离婚后被告会改行,工资高的话被告会出更多的抚养费,目前被告同意每月出600元抚养费。房子被告不要,要求原告折价补偿68万元。庭审后,被告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明确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自行认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蒋某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案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的问题。一个家庭的建立与维系需要婚姻双方共同的努力与付出,希望原、被告都能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