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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强与博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博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博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王强。被告:博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山头镇矾沟街*号。法定代表人:徐春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祥志,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强诉被告博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强,被告博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祥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强诉称,本人系原博陶退休职工,在1986年10月份,工伤致左臂上肢断离再植术后。在2014年6月7日,旧工伤复发后,经淄博市第一医院转诊于济南现代皮肤病医院,住院56天,需护理人员1名,有我妻子祁良霞,请事假护理,其本人所花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已从博山区劳动事业保险处报销。其陪护人员误工费6906.48元,伙食补助费1120元,住所费5940元,交通费207元,共计14173.48元,本人依据在博陶破产后,博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局给予本人有关上访答复意见等证据,应由破产后所承继单位(即被告)报销有关上述费用,原告多次到厂,厂方拒绝报销。于2014年9月17日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11月6日被驳回本人仲裁申请,请求博山区人民法院支持本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报销原告因工伤复发住院期间的陪护人员医疗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14173.48元。原告王强提供了以下证据:1、关于原博山陶瓷厂工伤人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信访答复意见三份,原博山陶瓷厂工伤(职业病)退休人员有关工伤待遇预留值测算表一份;2、关于原告的信访答复意见两份;3、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份以及其住院期间产生相关费用的证据(诊断证明一份,护理人员所在单位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资表、误工证明各一份,交通费单据一宗)。被告博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审中口头辩称,相应的答复意见中并没有载明被告单位对原告的相关费用予以告知,原告于1994年从原博山陶瓷厂办理正式退休,已进入社会退休人员管理系列,与被告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原博陶破产后,已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工伤职工预留了相关费用,并已将该费用移交至博山劳动事业管理处,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博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工人退休审批表一份;2、被告企业变更情况一份;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两份;4、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出具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一份;5、原博山陶瓷厂工伤、职业病鉴定人员名单一份。经审理本院查明,原告王强系原博山陶瓷厂职工,其于1994年12月因工致残从该厂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博山陶瓷厂于1999年6月14日宣告破产,于2000年7月28日终结破产还债程序。被告成立于2000年9月22日,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8月5日,被告根据省市有关工伤保险的文件规定,筹集资金963259元交纳至淄博市博山区社会劳动保险分处,用于支付包括原告在内的13名原博山陶瓷厂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2014年,原告因旧伤复发,经淄博市第一医院转诊至济南现代皮肤病医院住院56天,自2014年6月7日至2014年8月1日。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已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告本次诉讼请求系要求被告支付其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祁良霞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14173.48元。原告与祁良霞系夫妻关系。另查明,2014年11月5日,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作出博劳人仲案字(2014)第229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系原博山陶瓷厂职工,并从该厂办理了退休手续,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被告系独立法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护理人员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玉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