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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2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高友华与王新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716号原告:高友华,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被告:王新丽,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原告高友华诉被告王新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高友华负担。审判员  高毅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