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USAMINTERGROUPCO.,LTD与日照亮剑进出口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日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USAMINTERGROUPCO,LTD。ADD:139/2MOO3malaimanrd,T.TaplaungA.muang,Nakhonprathom730。法定代表人:Ms.suchittraChoomhaniruntit。被执行人:日照亮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向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USAMINTERGROUPCO,LTD与日照亮剑进出口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12月8日将被执行人日照亮剑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ML13013107信用证项下款项139565.24美元(包含执行费人民币11153元)扣划至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USAMINTERGROUPCO,LTD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自动放弃剩余部分执行款项,并提交了终结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法院(2013)日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滕聿江审 判 员 王淑萍代理审判员 马新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牟宗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