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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范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34号原告:范某,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史先海,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范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