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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诉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罗凤荣与周海霞、孙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凤荣,周海霞,孙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诉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罗凤荣,女,1970年5月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宿松县。被申请人:周海霞,女,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宿松县。被申请人:孙国平,男,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宿松县,系周海霞丈夫。申请人罗凤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周海霞、孙国平14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周海霞、孙国平价值14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家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