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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闫逢喜与温寒、詹萍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逢喜,温寒,詹萍,何青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064-1号原告:闫逢喜,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温寒,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詹萍,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何青平,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逢喜诉被告詹萍、温寒、何青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闫逢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温寒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即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温寒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原告闫逢喜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资产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闫逢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温寒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何毅柏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271号26幢2-1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二、对原告闫逢喜提供担保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闫逢喜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号水果湖广场4层78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雁审 判 员  邵 冬人民陪审员  熊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