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周琦超与李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琦超,李雷,常莹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774号原告周琦超,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李雷,男,汉族,教师,住滕州市。被告常莹莹,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琦超与被告李雷、常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雷、常莹莹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房产一处及冻结李雷、常莹莹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各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琦超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雷、常莹莹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房产一处。二、冻结被告李雷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20万元。三、冻结被告常莹莹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向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