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商)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保定铁道变压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保定铁道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064号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靛庄村。法定代表人孔祥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钢,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军,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该单位宿舍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保定铁道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百花东路413号。法定代表人周新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保定铁道变压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思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