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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一调确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长祥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谷城民一调确字第00004号 申请人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建新,该行职员。 申请人谭长祥,农民。 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谭长祥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新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谭长祥因借款合同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12月20日经农村商业银行诉前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申请人谭长祥在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谭长祥于2015年1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及利息;同年12月20日前偿还10000元及利息。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新雯 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毓坤 微信公众号“”